《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

2015-04-01 住房城乡建设厅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办法,小区有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次性表决通过资金使用

对符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三万元以下”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五种应急情况可直接使用资金

市民最关心的“双三分之二签名”———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条文依然保留,办法同时规定,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情况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步完成资金申请

第一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第二步区建设(房产)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管理机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三步维修项目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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