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2014-06-27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从2014年7月起开展2014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单位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合乎规定; (三)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三、年审程序 (一)各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同时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至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进行审核。 四、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按期完成年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并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的相关规定,2014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3年度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1元,月平均工资4699元,月最高缴存额则为4699×3×12%×2=3384元,因此2014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384元。 (六)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一次”。在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使用“网上公积金”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序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未使用“网上公积金”系统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本人身份证,自带U盘到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窗口拷取职工相关信息。各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 (七)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附件: 1、长沙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 2、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摘录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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