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4-04-2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明确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安全监督机构工作内容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进行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依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以抽查的方式对建设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处理。主体施工阶段按照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频率实施监督检查,其它施工阶段由监督人员视情况确定。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一)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检查记录;

(2)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3)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和保护处理方案。

2、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施工企业是否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是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工程项目部编制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清单、按规定进行审批、进行公示的情况;

(3)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

(4)工程项目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

(5)工程项目部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工程项目部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查验情况;

(7)工程项目部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进行审核情况,是否对分包单位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是否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3、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开工条件审查;是否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2)是否对钢管扣件、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组织进场验收;

(3)认真查验总、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

(4)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的情况。

(二)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

1、临建设施:抽查搭设材料的防火等级检测报告、搭设完成后的联合验收记录;

2、边坡、基坑(含沟槽)支护: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地下管网保护、基槽开挖及支护加固、安全监测等防坍塌、防高坠、防触电安全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

3、人工挖孔桩工程: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井口防护、毒气测试及通风、孔壁支护、施工及照明用电等防中毒、防高坠、防坍塌、防触电安全控制措施的检查、验收记录。

4、模板支架(含挂篮)、脚手架工程、卸料平台: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架体(构件)材料材质、架体基础、架体搭设、挂篮(卸料平台)安装、结构安全等安全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

5、高处作业吊篮: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吊篮的悬挂及平衡机构、支撑装置、安全保险及防护设施、移位安装、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等安全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和办理使用登记情况;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架体材料及构配件、组合框架结构、附墙支承结构、提升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同步升降控制系统、架体结构、提升及下降过程等安全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及办理使用登记情况;

7、起重机械设备: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设备整机及构配件、设备基础、安全保险装置、加节附着、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联合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和办理使用登记情况;

8、爆破工程: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施工程序、安全防护措施、周边环境影响、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处理等保证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

9、暗挖工程: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安全监测及防中毒、防坍塌、防涌水、防触电安全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

10、盾构工程: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渣土转运及防中毒、防坍塌(盾构进、出洞及联络通道施工等)、防触电安全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

11、临时用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实对外电防护、施工及照明用电的定期检查和验收记录。

12、现场消防:抽查施工单位按照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消防责任制要求,落实对消防设施配备、动火管理、定期检查、巡查情况的检查、验收记录。

三、监督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1、安全监督人员按照上述职责要求,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2、责任主体单位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3、因责任单位不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4、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责任。

5、本通知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进行工作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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